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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35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申请执行刘玉松、刘改心、刘玉汢、刘全军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35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申请执行刘玉松、刘改心、刘玉汢、刘全军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上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地址不详,家中无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上执字第3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霍建民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