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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198号

韦云芝与黄晓君、肖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韦云芝,黄晓君,肖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98号原告韦云芝。委托代理人李挺文,广西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君。被告肖诚。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云芝诉被告黄晓君、肖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云芝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云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韦云芝负担。

审 判 长  陆桂香

审 判 员  零春俊

人民陪审员  黄志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宏勇

原告:韦云芝,女,1966年10月1日生,壮族,现住广西合山市合山矿务局里兰一区**栋*号。

被告:黄晓君,女,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合山市里兰民贵花园*****号。

法定代表人:XXX。韦云芝诉黄晓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云芝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韦云芝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谭宏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