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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426号

闫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某,董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闫某,女,住柘城县。原告董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高臣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