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852号

罗毅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罗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852号罪犯罗毅,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攀枝花市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攀东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

被告人罗毅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攀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罗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罗毅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罗毅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5年3月标准积分12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罗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毅予以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审 判 员  胡 庆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