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董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董尚太,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审判员 宋 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沥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