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984号原告李令信,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梁文琼,女,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令信与被告梁文琼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令信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令信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令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本院决定免收。
代理
审判员 郭 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