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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18号

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娄元臣为借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娄元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18号原告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庄员,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娄元臣,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生,住山西省泽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元臣为借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娄元臣不在户籍地和原登记地址居住,无法联系本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为1047.5元,由原告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訾东东

代理

审判员  李海珍

人民陪审员  杨素香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春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