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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3735号

上诉人丁国娟与被上诉人赵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国娟,赵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7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国娟,女,1958年9月19日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谢长征,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六合区中医院医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平,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

上诉人丁国娟因与被上诉人赵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国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国娟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丁国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海南

代理

审判员  刘 凡

代理

审判员  汪德全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亚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