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336号
原告:重庆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太阳城1号12幢第4层,组织机构代码20310139-7。
法定代表人:刘鹤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廷斌,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系原告职工。
委托代理人:聂强,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原告职工。
被告:罗丹,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元,由重庆市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