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87号

侯壮壮与白江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87号原告侯壮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琳,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倩,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江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侯壮壮诉被告白江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晖(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