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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00217号

(2015)清法执字第0021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8日。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民初字第00367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处无正文)

审判长  白文军

审判员  张怀平

审判员  韩炳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香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