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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15号

文召贤与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召贤,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文召贤。被执行人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经济开发区山博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保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文召贤与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