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胡某某,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高某某,男,38岁,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初春光
代理
审判员 何 妍
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