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红法执字第1061号
申请执行人:李占文,男,回族。
被执行人:李敬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何英,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许海东,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孙景国,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马曙光,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丽梅,女,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王晓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红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晓文的部分住房公积金。
二、扣划被执行人王晓文的部分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玉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