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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1819号

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1819号

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丽荣,丹东市振兴区纤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车东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静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