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岑,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书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照东,男。委托代理人景建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河南岭龙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
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