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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3153号

许贺山与陈国新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xx,陈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3153号申请人许xx,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xx,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申请人许xx与被执行人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房民初字第0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给付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房民初字第0192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蔡丰利执行员  刘伯军执行员  穆启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朝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