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430号
申请人:毕���胜,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王元龙,男,1966年出生,住禹城市。
申请人毕全胜因与被申请人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王元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王元龙的银行存款320000或同等价值相等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昝建民审判���员李志国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修红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