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卢巧惠、李君、肖奶长等32人。被执行人黄美顺,女。被执行人付志强,男。申请执行人卢巧惠、李君、肖奶长等32人与被执行人黄美顺、付志强没收财产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追缴被执行人黄美顺、付志强违法所得2111.5万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周宁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于2015年1月14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美顺付志强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黄美顺、付志强名下车辆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黄美顺、付志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正在刑期中。本案刑事侦查阶段也未有冻结查封的财产移交,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周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审 判 长 兰祖云
审 判 员 周荣鑫
代理
审判员 刘少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舒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