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王希��。申请执行人高密东风商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滨海海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齐学礼。被执行人海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涛。本院在执行王希文、高密东风商场有限公司与潍坊滨海海丰海洋公园有限公司、齐学礼、海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洋、山东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张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记员王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