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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49号

张小英与张永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英,张永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49号申请人张小英,农民。委托代理人鲁伟丽,农民。被申请人张永静,农民。

申请人张小英与被申请人张永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永静驾驶的冀F×××××号轿车一辆,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永静驾驶的现存放于安新县交警大队的冀F×××××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