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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218号

陈佳与陈梁梁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陈佳,陈梁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218号

原告:陈佳,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朱志琴,江西高安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陈梁梁,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诉被告陈梁梁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佳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梁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佳承担。

审判员  何建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幸小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