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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肖尚武、何凤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肖尚武,何凤玲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芜湖市繁昌县,机构代码:00302583-6。

法定代表人:彭再宏。

被执行人:肖尚武,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何凤玲,女,1974年8月2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肖尚武、何凤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对被执行人肖尚武、何凤玲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肖尚武、何凤玲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全灿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徐世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忠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