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李素英,女。被告李静,男。
原告李素英诉被告李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陈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5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素英、被告李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素英诉称,2005年7月,原告通过中介经纪人李静介绍,购买张纯、李勇房屋。原告已将购房款交给张纯、李勇,被告李静收取中介费1000元,但至今为止,张纯、李勇没有给原告办理过户,也未退还购房款,李静也没有退还中介费。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静退还中介费1000元、赔偿原告滞纳金700元。合计1700元。
被告李静辩称,本案是居间合同纠纷,当时卖方张纯将房屋的各项手续证件交由原告审查,原告确认无误后才与卖方张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只是介绍双方进行房屋买卖,被告完成居间介绍义务,原告支付中介费合情合理,被告不对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接受房屋并居住十余年,原告没有任何损失。即使原告有损失,能够主张中介费,按合同约定应向违约方张纯主张,被告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更不是违约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此,原告主张返还中介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1日,案外人张纯、李勇(甲方)、原告李素英(乙方)与被告李静(丙方)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黄山二期民强园50#-1-205室房屋出卖给乙方,总房价52000元;由于产权证、土地证尚未办好,甲方先将房屋卖与乙方使用。乙方首付购房款47000元,待产权证、土地证过户乙方后。乙方把剩余房款5000元付给甲方。但甲方办理两证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待产权证、土地证能办理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三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视为违约;丙方收取乙方中介费1000元,应协助甲乙双方办好房屋交易的各项手续。如果交易不成功,应退还乙方中介费。丙方中介费应由违约方支付。同日,原告李素英给付被告李静中介费1000元。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李静作为房屋中介人,促成了原告李素英与案外人张纯、李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完成了中介人的义务,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中介费。因涉案房屋经法院审理确认,张纯、李勇无权出卖,致使原告购买的房屋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2005年7月21日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果交易不成功,应退回原告中介费。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中介费1000元并应赔偿原告银行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素英房屋中介费1000元,赔偿原告银行利息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李静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李静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