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14号
原告:周道,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涛,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道与被告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忠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