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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14号

周道与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道,孙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614号

原告:周道,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涛,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道与被告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忠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