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贤,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8日,住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66号院12号楼16号。被执行人河南俄仲肥夫特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自刚。被执行人禹州市神后三星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三。被执行人王自刚,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3日,住禹州市鸿畅镇凤翅山煤矿家属院。被执行人王���菊,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9日,住禹州市颍川东路白庙集团家属院。被执行人宋国军,男,生于1970年9月12日,住禹州市南环路9号。被执行人姚紫敏,女,生于1969年11月12日,住禹州市颍川西路轻工局物资供销公司院。本院依据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5)郑绿证执字第66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依法冻结、划拨六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六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六被执行人河南俄仲肥夫特肥业有限公司、禹州市神后三星瓷业有限公司、王自刚、王秋菊、宋国军、姚紫��的银行存款833833元(含执行费及逾期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六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款项8338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国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陈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