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刑初字第263号

戴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商贩。因赌博,于2002年10月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纯青,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0日至20日间,被告人戴某在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属本市滨江新区同安村二组已拆迁工地,采用雇请挖机挖掘等方式,窃得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价值计40753元的土方计4528.0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戴某亲属代为退出41000元,靖江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扣押并已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寿某、史某、谭某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靖江市测绘勘察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报告,靖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靖江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被告人戴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戴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卷移送的被告人戴某退出的人民币四万一千元,其中四万零七百五十三元发还被害单位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余款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朱联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炜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