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郑亚斌被执行人李红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亚斌与被执行人李红霞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红霞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李红霞已给付案件款20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武君
审判员 郭万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常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