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193-1号申请执行人张开春,务工。被执行人林新宇,自由职业。本院作出的(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新宇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开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新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开春赔偿款7229.00元,并负担诉讼费105.00元、执行费5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林新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新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支行账号为62×××62上的存款7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民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田礼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晏式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