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069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
被告:胡长银
被告:阜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阜阳通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诉被告胡长银、阜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安徽阜阳通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崔 保 山
审 判 员 陈 英 明
人民陪审员 李 世 影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敏(代)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69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