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525号
原告:汤某某,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马某某,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333231985********。
原告汤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汤某某以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立华
代理
审判员 朱小勇
人民陪审员 陈道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洪钰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