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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7121号

陈酉清申请执行柴裕丰、张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酉清,柴裕丰,张瑞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121号

申请执行人:陈酉清,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柴裕丰,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张瑞芳,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陈酉清与被执行人柴裕丰、张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柴裕丰、张瑞芳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柴裕丰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柴裕丰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以上房产的转让、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执行员 赵 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梁亚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