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袁小平,男,汉族,柘荣县人,农民,住柘荣县。被执行人魏庆霖,男,柘荣县人,汉族,农民,住柘荣县。本院在执行袁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赔偿款15000元。2015年5月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柘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祥荣
审判员 谢 旻
审判员 陈小康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