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538号
原告:张志民,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霞,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民诉被告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振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陆景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