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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538号

张志民与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志民,刘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538号

原告:张志民,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霞,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民诉被告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振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陆景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