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刘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于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廉 洁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搜索“”
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刘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于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廉 洁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