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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644号

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刘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于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廉 洁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