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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428号

428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于薇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42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严石,局长。委托代理人曲秀峰,男,该局法规处干部。委托代理人王萌,男,该局法规处干部。被执行人于薇。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未城管执罚字违停(2013)第0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撤回审查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波

代理

审判员  党盟盟

人民陪审员  陈改正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畅筱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