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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1910号

毛明与王山、吕存苹、付宗涛、万瑞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明,王山、吕存苹、付宗涛、万瑞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910号

申请执行人:毛明

被执行人:王山、吕存苹、付宗涛、万瑞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执字第19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