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92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意见坚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节省诉讼成本及诉讼时间,做好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准备,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高瑞肖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任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