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89号
原告:代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兆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代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
审判员 罗厚根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朱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