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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89号

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89号

原告:代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兆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代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

审判员  罗厚根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朱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