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历史建筑保护设计院。负责人卓刚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砥思(上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FUBO。
上诉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历史建筑保护设计院因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系设计劳务采购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不在上海市静安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秀丽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