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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92号

江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卫东,XX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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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江卫东。被执行��XX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卫东与被执行人XX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喜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徐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