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江卫东。被执行��XX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卫东与被执行人XX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喜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徐鹏飞 来源:
江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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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江卫东。被执行��XX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卫东与被执行人XX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喜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成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徐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