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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334号

周道刚与高芳兰、武昌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道刚,高芳兰,武昌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334号

原告:周道刚,男,1947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高芳兰,女,1960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武昌然,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周道刚诉高芳兰、武昌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高芳兰、武昌然不在家中居住,现下落不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涛

审 判 员  韦 军

人民陪审员  钟宜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