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334号
原告:周道刚,男,1947年6月19日出生。
被告:高芳兰,女,1960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武昌然,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周道刚诉高芳兰、武昌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高芳兰、武昌然不在家中居住,现下落不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涛
审 判 员 韦 军
人民陪审员 钟宜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