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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270号

(2015)清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牛,郭拖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许牛,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拖平,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许牛与被告郭拖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牛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4元,原告许牛预交6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贺世成

审 判 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贺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