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许牛,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拖平,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许牛与被告郭拖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牛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4元,原告许牛预交6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贺世成
审 判 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贺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