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席某,职员。被告赵某,工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席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
审判员 王俊鸿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丁笑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