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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686-2号

山东鼎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鼎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686-2号原告山东鼎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霍翠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昭清,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鼎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鼎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鼎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鼎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山东鼎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乐风

审 判 员  赵忆泉

人民陪审员  查 珩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胡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