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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277号

原告吴廷宪与被告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开发区钰源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廷宪,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开发区钰源财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3277号原告吴廷宪。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钰源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廷宪与被告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开发区钰源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廷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姜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