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3277号原告吴廷宪。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钰源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廷宪与被告河南省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开发区钰源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廷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姜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