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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1112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与夏新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夏新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11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夏新军。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与被告夏新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夏新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健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