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863号
原告:肖朝德,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才君,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谢云吉,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
被告:谢云华,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朝德诉被告谢云吉、谢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朝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朝德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朝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肖朝德负担。
审判员 李庆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