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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5863号

肖朝德与谢云华,谢云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朝德,谢云吉,谢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863号

原告:肖朝德,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才君,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谢云吉,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

被告:谢云华,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朝德诉被告谢云吉、谢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朝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朝德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朝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肖朝德负担。

审判员  李庆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