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685号
原告:阚凯,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赵云晶,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凯诉被告赵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阚凯承担。
审判员 苗长阔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