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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685号

阚凯与赵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阚凯,赵云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685号

原告:阚凯,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赵云晶,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凯诉被告赵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阚凯承担。

审判员  苗长阔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