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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211号

张金丽与那顺巴亚尔、朝格吉乐图、乌云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丽,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那顺巴亚尔,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朝格吉乐如,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乌云毕力格,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调节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那顺巴亚尔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朝格吉乐图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停止支付被执行人乌云毕力格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国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斯钦吐 更多数据: